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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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收之郵件、文件由值日人員負責保管,登載於值日專用收文簿,並於次一上班日 9 時前,儘速交付收發室人員簽收。夜間或假日收文收狀服務至 24 時止,如逾收狀時間或代轉其他司法機關書狀時,亦應受理並告知遞狀人確實收受日期、法律效力及權利義務。 非上班時間遇有抗告案件應立即收受,儘速通知值日書記官及相關人員,若須發文函送,始給書記官依序發文號,並由本室備勤人員負責送達。對各監所送達文件登記簿由值日人員負責簽收。 收受監所傳真文件,應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依收案作業流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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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第 6 條,值日人員需要負責代收郵件和文件並登記於值日專用收文簿中,並在次一個工作日的上午9點前儘快交給收發室人員簽收。在晚間或假日,收文收狀服務延續至午夜24點。如果超過收狀時間或需要轉送給其他司法機關的書狀,也應接受並告知遞狀人收取日期、法律效力和權利義務的相關資訊。 值日人員也需要立即收受抗告案件,並儘快通知值日書記官和相關人員。如果需要發送文件函件,則由本室備勤人員負責送達。監所送達文件的登記簿則由值日人員負責簽收。至於收受監所傳真文件,則需登記於收案登記簿中,並按照收案作業流程進行處理。 這些指引可作為法警執勤期間遵守的標準,以確保收件和送達程序的順利進行。
相關函釋 1 則
- 非名詞
- 抗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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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