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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受理社會矚目及重大刑事案件判決後通知最高檢察署辦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適用於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且被告未在押、在監、戒治或感訓中之下列案件: (一)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項屬本院之重大刑事案件。 (二)被告為縣(市)長級以上政府首長或中央、縣(市)民意代表。 (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使用不正之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害法益合計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經最高檢察署函請本院通知判決結果之特定案件。 (五)其他經承辦庭認為有通知必要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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