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受理社會矚目及重大刑事案件判決後通知最高檢察署辦理要點
- 異動日期:108 年 01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受理社會矚目、重大刑事案件,為通知最高檢察署使知悉本院判決情形,以利執行,特訂定本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且被告未在押、在監、戒治或感訓中之下列案件: (一)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項屬本院之重大刑事案件。 (二)被告為縣(市)長級以上政府首長或中央、縣(市)民意代表。 (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使用不正之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害法益合計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經最高檢察署函請本院通知判決結果之特定案件。 (五)其他經承辦庭認為有通知必要之案件。
三、本院接獲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之函件後,應即循一般分案程序送請主辦法官辦理。
四、本院刑事庭書記科應於本要點第二點之案件評議後,於判決主文揭示公告時,併以書面通知最高檢察署。必要時,並得同時以電話通知,但應做成電話紀錄。 前項書面通知,應檢送本院判決主文及二審有罪判決正本或影本。
五、本要點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