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受理社會矚目及重大刑事案件判決後通知最高檢察署辦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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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刑事庭書記科應於本要點第二點之案件評議後,於判決主文揭示公告時,併以書面通知最高檢察署。必要時,並得同時以電話通知,但應做成電話紀錄。 前項書面通知,應檢送本院判決主文及二審有罪判決正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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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受理社會矚目及重大刑事案件判決後通知最高檢察署辦理要點第4條規定,要求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在案件評議後,於判決主文揭示公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最高檢察署。在必要時,也可以透過電話通知,但應記錄下電話通知的紀錄。 此外,根據前項規定,書面通知應包括本院判決主文以及二審有罪判決的正本或影本一併檢送給最高檢察署。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最高檢察署知悉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以及相關的原始文件。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最高法院公告第108年12月11日公告的《最高法院受理社會矚目及重大刑事案件判決後通知最高檢察署辦理要點》。
- 主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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