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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受理社會矚目及重大刑事案件判決後通知最高檢察署辦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院刑事庭書記科應於本要點第二點之案件評議後,於判決主文揭示公告時,併以書面通知最高檢察署。必要時,並得同時以電話通知,但應做成電話紀錄。 前項書面通知,應檢送本院判決主文及二審有罪判決正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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