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受理社會矚目及重大刑事案件判決後通知最高檢察署辦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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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接獲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之函件後,應即循一般分案程序送請主辦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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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受理社會矚目及重大刑事案件判決後通知最高檢察署辦理要點第3條規定了當最高法院接到第2條第4款函件後,應立即按照一般分案程序將案件交給主辦法官處理。根據參考資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最高法院及時處理社會矚目和重大刑事案件,並確保案件的適當處理和審查。例如,當最高法院接到相關案件的函件後,法院應迅速指派主辦法官來負責處理該案件,這樣可以確保案件得到及時審理並達到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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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