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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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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刑事紀錄科,依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分科分股辦事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三點規定,各增置一科,分列第一科、第二科。為使各分科間事責明確,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1條的目的是明確各民、刑事紀錄科之事務責任,提升行政效能。 參考資料應與本問題有直接關聯,並至少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涉及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根據該問題提供任何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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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 1 條規定:「一、民、刑事紀錄科,依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分科分股辦事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三點規定,各增置一科,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