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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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紀錄科科長應熟悉彼此業務,並互為職務代理人。 各科分別職掌之事項,由職掌科之科長單獨辦理,牽涉非職掌科者,彼此知會之;共同業務事項,應共同研商辦理。 各科間關於職掌認定或職權行使之爭議未能解決時,依書記官長之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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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2條,各紀錄科科長應熟悉彼此業務,並且充當彼此的職務代理人。每個科長應單獨負責其所負責的事項,涉及其他科的事項則需通知相關科長;共同的業務事項則需要共同研究處理。如果各科之間關於職掌認定或職權行使的爭議無法解決,則必須依據書記官長的裁示來解決。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假設紀錄科科長發生爭議,無法就某項職掌認定達成一致。根據該原則第2條,該爭議將由書記官長作出裁示以解決。
相關函釋 1 則
- 代理人名詞
- 非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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