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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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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紀錄科科長應熟悉彼此業務,並互為職務代理人。 各科分別職掌之事項,由職掌科之科長單獨辦理,牽涉職掌科者,彼此知會之;共同業務事項,應共同研商辦理。 各科間關於職掌認定或職權行使之爭議未能解決時,依書記官長之裁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2條,各紀錄科科長應熟悉彼此業務,並且充當彼此的職務代理人。每個科長應單獨負責其所負責的事項,涉及其他科的事項則需通知相關科長;共同的業務事項則需要共同研究處理。如果各科之間關於職掌認定或職權行使的爭議無法解決,則必須依據書記官長的裁示來解決。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假設紀錄科科長發生爭議,無法就某項職掌認定達成一致。根據該原則第2條,該爭議將由書記官長作出裁示以解決。

相關函釋 1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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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 2 條規定:「二、各紀錄科科長應熟悉彼此業務,並互為職務代理人。 各科分別職掌之事項,由職掌科之科長單獨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