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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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二科共同業務事項: (一)人力配置與管控 1.股長協助監督管考事務之分派。 2.未配股書記官業務之指定。 (二)考績考核 1.年度考績與績優人員之辦理。 2.績效查核與研考督管之辦理。 (三)法令資料等 1.相關法令之研修與施行配套措施。 2.法令資料之彙整與宣導。 (四)行政文康活動 1.科務會議之辦理。 2.文康聯誼活動之辦理。 (五)其餘性質上不可分或不宜分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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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 3 條的規定,第一、二科共同業務事項包括人力配置與管控、考績考核、法令資料等、行政文康活動以及其餘性質上不可分或不宜分之事務。 在人力配置與管控方面,股長負責協助監督管考事務之分派,並指定未配股書記官的業務。 在考績考核方面,負責辦理年度考績與績優人員的辦理,以及績效查核與研考督管的辦理。 在法令資料方面,負責研修相關法令並制定施行配套措施,並負責彙整法令資料並進行宣導。 在行政文康活動方面,負責辦理科務會議以及文康聯誼活動。 此外,還負責處理其他性質上不能分割或不適合分割的事務。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 3 條
相關函釋 1 則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核與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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