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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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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科職掌: (一)配股書記官之相關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科室人員,或第二科分案人員,兼辦配股書記官業務者,其兼辦業務由第一科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4條,第一科職掌包括配股書記官的相關業務以及其他交辦事項。行政科室人員或第二科分案人員兼辦配股書記官的業務時,第一科會負責監督這項兼辦業務。根據最新的資料,关於配股書記官的業務職掌以及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

相關函釋 1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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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 4 條規定:「四、第一科職掌: (一)配股書記官之相關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科室人員,或第二科分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