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刑事紀錄科,依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分科分股辦事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三點規定,各增置一科,分列第一科、第二科。為使各分科間事責明確,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0.17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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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紀錄科科長應熟悉彼此業務,並互為職務代理人。
各科分別職掌之事項,由職掌科之科長單獨辦理,牽涉非職掌科者,彼此知會之;共同業務事項,應共同研商辦理。
各科間關於職掌認定或職權行使之爭議未能解決時,依書記官長之裁示。
三、第一、二科共同業務事項:
(一)人力配置與管控
1.股長協助監督管考事務之分派。
2.未配股書記官業務之指定。
(二)考績考核
1.年度考績與績優人員之辦理。
2.績效查核與研考督管之辦理。
(三)法令資料等
1.相關法令之研修與施行配套措施。
2.法令資料之彙整與宣導。
(四)行政文康活動
1.科務會議之辦理。
2.文康聯誼活動之辦理。
(五)其餘性質上不可分或不宜分之事務。
四、第一科職掌:
(一)配股書記官之相關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科室人員,或第二科分案人員,兼辦配股書記官業務者,其兼辦業務由第一科監督。
五、第二科職掌:
(一)分案室之相關業務。
(二)法庭之相關業務。
1.通譯業務。
2.庭務員業務。
3.調解業務。
4.參訪業務。
(三)錄事業務。
(四)法官助理業務。
(五)替代役業務。
(六)工友業務。
(七)不屬於配股書記官之業務。
(八)其他交辦事項。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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