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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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科職掌: (一)分案室之相關業務。 (二)法庭之相關業務。 1.通譯業務。 2.庭務員業務。 3.調解業務。 4.參訪業務。 (三)錄事業務。 (四)法官助理業務。 (五)替代役業務。 (六)工友業務。 (七)不屬於配股書記官之業務。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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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五條,第二科的職掌有以下幾項: 1. 分案室相關業務。 2. 法庭相關業務,包括通譯業務、庭務員業務、調解業務和參訪業務。 3. 錄事業務。 4. 法官助理業務。 5. 替代役業務。 6. 工友業務。 7. 不屬於配股書記官之業務。 8. 其他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紀錄科分科辦事原則第五條及相關法規及規章。
相關函釋 1 則
- 通譯名詞
- 錄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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