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辦理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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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進修活動,指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舉辦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課程或相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前項研習,包含針對特定學科開設之單一或群組課程。 下列進修活動,得認可為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課程或相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一)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開設之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專班課程。 (二)前款以外其他由本學院開設,未經本學院公告或標示不列入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時數之實體或網際網路線上課程。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開設與前二款授課內容相近之課程。 (四)國內、外各大學法律系、所開設之課程。 (五)國內、外各大學法律以外其他系、所開設與前款授課內容相近之課程。 (六)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舉辦與法令之適用、解釋或司法業務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前項進修活動之參與方式,得為旁聽、聽課、參加座談會、研討會;授課、從事專題演講;擔任座談會、研討會之主持人、主講人、報告人、與談人;及與上開方式性質相類之行為。 參加經本學院公告或標示不予認可進修時數之課程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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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辦理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第 2 條,進修活動可以是有助於提升審判專業知能的學分、學位課程,或者相關的研習、訓練、或會議。這些進修活動可以包括下列情況: 1. 法官學院開設的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專班課程。 2. 法官學院未公告或標示不列入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時數的實體或網際網路線上課程。 3. 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開設與前兩項授課內容相近的課程。 4. 國內外各大學法律系或所開設的課程。 5. 國內外各大學法律以外其他系或所開設與前項授課內容相近的課程。 6.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舉辦與法令適用、解釋或司法業務有關的研習、訓練、或會議。 參與進修活動的方式可以是旁聽、聽課、參加座談會、研討會,授課、演講,擔任主持人、講者、報告人、與談人,或者相類似的行為。參加未被法官學院公告或標示不予認可進修時數的課程的人,不符合本要點的規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官學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第 2 條
- 大學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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