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辦理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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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從事第二點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由本學院辦理之進修活動者,依下列各款規定加成計算進修時數: (一)擔任以法官為研習人員課程之講座、報告人或主講人,其不領取授課鐘點費者,進修時數加計為五倍;領取授課鐘點費者,進修時數加計為三倍。但授課課程如屬互動式教學系列、個案研討系列或經本學院指定之特殊類型課程者,不領取授課鐘點費者,進修時數加計為八倍,領取授課鐘點費者,進修時數加計為五倍。 (二)擔任以法官為研習人員之座談會、研討會之主持人或與談人者,進修時數加計為二倍。 (三)參加本學院互動式研習系列、個案研討系列或經本學院指定之特殊類型課程之學員,進修時數加計為三倍。 (四)擔任法官以外人員研習課程講座,進修時數加計為一點五倍。進修法官於同一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重複授課同一課程者,第二次以後之授課,不予加成計算。 參加第二點第三項第六款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所舉辦之研習、訓練或會議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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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官學院辦理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第3條第三點,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釋義: 第三點規定了不同情況下進修時數的加成計算方式。具體的細項如下: 一、擔任以法官為研習人員課程之講座、報告人或主講人,如果不領取授課鐘點費,進修時數會加計為五倍;如果領取授課鐘點費,進修時數會加計為三倍。不過,如果授課課程是互動式教學系列、個案研討系列或經本學院指定的特殊類型課程,即使不領取授課鐘點費,進修時數也會加計為八倍;如果領取授課鐘點費,進修時數會加計為五倍。 二、擔任以法官為研習人員之座談會、研討會的主持人或與談人,進修時數會加計為二倍。 三、參加本學院互動式研習系列、個案研討系列或經本學院指定的特殊類型課程的學員,進修時數會加計為三倍。 四、擔任法官以外人員研習課程的講座,進修時數會加計為一點五倍。如果進修法官在同一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重複授課同一課程,則從第二次授課開始不予加成計算。 此外,如果參加的是第二點第三項第六款提到的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舉辦的研習、訓練或會議,則適用前述項目的規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辦理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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