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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1.22

法官學院辦理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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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要點依法官進修考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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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進修活動,指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舉辦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課程或相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前項研習,包含針對特定學科開設之單一或群組課程。 下列進修活動,得認可為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課程或相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一)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開設之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專班課程。 (二)前款以外其他由本學院開設,未經本學院公告或標示不列入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時數之實體或網際網路線上課程。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開設與前二款授課內容相近之課程。 (四)國內、外各大學法律系、所開設之課程。 (五)國內、外各大學法律以外其他系、所開設與前款授課內容相近之課程。 (六)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舉辦與法令之適用、解釋或司法業務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前項進修活動之參與方式,得為旁聽、聽課、參加座談會、研討會;授課、從事專題演講;擔任座談會、研討會之主持人、主講人、報告人、與談人;及與上開方式性質相類之行為。 參加經本學院公告或標示不予認可進修時數之課程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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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從事第二點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由本學院辦理之進修活動者,依下列各款規定加成計算進修時數: (一)擔任以法官為研習人員課程之講座、報告人或主講人,其不領取授課鐘點費者,進修時數加計為五倍;領取授課鐘點費者,進修時數加計為三倍。但授課課程如屬互動式教學系列、個案研討系列或經本學院指定之特殊類型課程者,不領取授課鐘點費者,進修時數加計為八倍,領取授課鐘點費者,進修時數加計為五倍。 (二)擔任以法官為研習人員之座談會、研討會之主持人或與談人者,進修時數加計為二倍。 (三)參加本學院互動式研習系列、個案研討系列或經本學院指定之特殊類型課程之學員,進修時數加計為三倍。 (四)擔任法官以外人員研習課程講座,進修時數加計為一點五倍。進修法官於同一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重複授課同一課程者,第二次以後之授課,不予加成計算。 參加第二點第三項第六款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所舉辦之研習、訓練或會議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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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進修法官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填具「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採計學分及進修時數暨加成認可申請表」(如附件一,以下簡稱認可申請表),並應檢附參加第二點第三項各款進修活動暨其進修時數或所得學分數及第三點加成計算之相關進修活動證明,如提出之進修活動證明為外國文書,應一併提出中譯本,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提出認可之申請。 服務機關收受認可申請表後,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行初步審,並將初步審核結果詳載於認可申請表,連同相關進修活動證明文件函送本學院辦理認可審核程序。 進修法官提出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如有缺漏或錯誤,服務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相當期間內補件或補正;逾期未送件,服務機關得逕送本學院為認可審核。 進修法官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相關進修活動證明文件者,服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於收受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服務機關應報送司法院核定其研究報告為不及格,並副知本學院。 本學院受理認可審核程序後,於認可審核結果作成前,如認進修法官提出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未符本要點之規定,得記載要旨退回服務機關依第三項規定辦理。但同一事由前已經服務機關通知補件或補正者,本學院得依現有資料逕予審核。 服務機關依第三項或第五項通知補件或補正者,應詳細記載「服務機關通知進修法官補正補件一覽表」(如附件二)併送本學院。 進修活動證明文件經本學院認可審核後,未符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者,其研究報告視為不及格。如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折抵學分數或進修時數情形,經折抵後未符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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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本學院應將認可審結果以書面經服務機關通知進修法官。 進修法官如對認可審核結果不服,得於收受認可審核結果書面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學院申請重行認可審核。本學院受理申請後得為重行認可審核,並將重行認可審核結果以書面經服務機關通知進修法官。 申請重行認可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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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學院依個案情形審後,報請司法院核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辦理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1.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