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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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管考範圍如下: (一)上級機關指定列管事項。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事項。 (三)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文書稽催事項。 (六)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七)院長批交管制事項。 (八)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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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0條的規定,該法院的管考範圍包括以下八項: 一、上級機關指定列管事項:即由上級機關指定該法院負責的特定事項。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事項:也就是根據本法院的年度工作計畫來進行列管的事項。 三、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也就是根據上級機關的令或委託,或是根據會議的決議來執行相關重要事項。 四、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也就是根據本法院內部會議的決議來執行相關事項。 五、文書稽催事項:即負責審查和督促文件的處理事項。 六、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也就是根據相關法規、辦法或命令的規定,對已超過管理期限的案件進行催辦。 七、院長批交管制事項:即院長對於需要進行管制的事項進行批准或指示。 八、其他應加管制事項:指其他應該進行管制的事項。 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為例,根據該規則的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處理智慧財產案件時,需要遵守一定的期限,並且應該根據該規則的要求進行相應的催辦工作。 這是有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0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法規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法規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法規
- 行政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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