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本院自行檢查督辦事項: (一)檢查開庭事項。 (二)檢查裁判主文公告事項。 (三)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 (四)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事項。 (五)檢查刑事被告具保責付事項。 (六)「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執行情形。(依該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辦理)。 (七)公文時效管制作業辦理情形。
十一、本院自行檢查督辦事項: (一)檢查開庭事項。 (二)檢查裁判主文公告事項。 (三)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 (四)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事項。 (五)檢查刑事被告具保責付事項。 (六)「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執行情形。(依該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辦理)。 (七)公文時效管制作業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