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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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自行檢查督辦事項: (一)檢查開庭事項。 (二)檢查裁判主文公告事項。 (三)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 (四)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事項。 (五)檢查刑事被告具保責付事項。 (六)「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執行情形。(依該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辦理)。 (七)公文時效管制作業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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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1條規定了該法院需要自行檢查及督辦的事項,包括以下六項: 1. 檢查開庭事項:該法院需確認開庭的相關事項是否符合要求。 2. 檢查裁判主文公告事項:該法院需確認裁判主文的公告程序是否正確執行。 3. 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該法院需確認原始裁判文書的交付、正本製作和送達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 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事項:該法院需確認上訴、抗告以及執行、歸檔等文件的送達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5. 檢查刑事被告具保責付事項:該法院需確認刑事被告具保責付的相關事項是否符合要求。 6.「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執行情形:該法院需確認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的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這個規定需要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的具體內容。 以上答案僅供參考,如有需要,請參考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以獲得確切資訊。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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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