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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通則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稱本院)研考業務之處理,除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外,為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研考業務,除受上級機關之指導監督外,秉承院長之命,依照有關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院各科室主管為當然研考人員,協助辦理各該主管業務之檢查工作。

四、研考人員基於業務需要所蒐集之資料,應妥為運用及保密。

五、本院研考工作之重點,應以年度工作計畫為依據,並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一)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二)業務革新情形。 (三)上級令辦重要事項執行情形。

貳、研究發展

六、本院研究發展工作範圍: (一)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二)關於民、刑及行政訴訟審判實務改進之研究事項。 (三)提高行政效率及司法業務之革新與發展事項。 (四)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七、本院編訂年度工作計畫前,應加強各單位協調配合,召開設定目標會談,檢討上年度工作得失,策定年度工作目標,避免發生重複或漏列現象。

八、本院研究發展工作,以革新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列入工作計畫並指定專人進行研究,或就上級機關指定之項目進行研究。 前項研究發展項目,應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依照預定進度,於一定期限內研究完成,向上級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參加評審。

九、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經院長或上級機關交實施之研究建議,除列入管制考核外,業務單位應切實執行。

參、管制考核

十、本院管考範圍如下: (一)上級機關指定列管事項。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事項。 (三)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文書稽催事項。 (六)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七)院長批交管制事項。 (八)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十一、本院自行檢查督辦事項: (一)檢查開庭事項。 (二)檢查裁判主文公告事項。 (三)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 (四)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事項。 (五)檢查刑事被告具保責付事項。 (六)「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執行情形。(依該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辦理)。 (七)公文時效管制作業辦理情形。

十二、年度工作計畫指定列管事項,研考科應與主管業務單位協調,商訂管考基準。

十三、列管項目經奉核定後,研考科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事項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每月十日前,由業務單位填製「執行進度月報表」送研考科彙辦。

十四、各業務單位主管,對於未列管之業務,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依照法令規定期限,認真妥適辦理,並將執行情形陳報院長閱後,送交研考科存查。

十五、研考科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業務檢查範圍,實施檢查結果,按每半年於一月、七月底函報司法院查。

肆、研考作業

十六、辦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考成報告: 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由院長親自或指定庭長一人召集指定之庭長、法官、書記官長及各科室主管人員,舉行設定目標會議,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司法院各項重要行政上指示與重要會議之決議,策定年度工作目標並編訂之。 本院應依「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辦理有關考成事項,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陳報司法院備。

十七、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 本院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人員,奉院長核定後,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核定實施,研考科自每年一月份開始,得視需要,向研究人員查證進度,促請按預定進度如期研究完成,向司法院提出研究報告。

十八、辦理行政公文時效管制作業: 參照「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實施公文時效稽催管制,並應按月統計公文收發數量,與使用時間,製成「公文稽催成果管制統計表」,陳報院長閱。

十九、上級機關會議決議事項之列管與催辦: 上級機關會議決議事項,經奉院長批交管制者,由研考科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送請業務主管單位貫徹執行,並隨時查催。

廿、案件之管制與催辦: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由研考科報請院長閱後,按月填製催辦單,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人員,促請迅速辦理,並副知各該庭長、審判長督促所屬速辦,以防止積案發生。

廿一、宣示裁判、交付原本送達正本、主文公告、發送卷宗、歸檔及開庭等有無遲延之檢查: 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規定,除由業務主管人員負責隨時或定期檢查登記,督促改進,研考科每月至少實施查證一次,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閱。 (一)宣示裁判逾期之檢查: 以研考系統列印逾期宣判部分,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付裁判原本、送達正本之檢查稽催: 1.製備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乙種,檢查單上自辯論終結日起至裁判正本發出為止,列舉經過流程,書記官於案件辯論終結後登錄辯論終結日期及宣判日期,於接受原本或再開辯論裁定時登錄收受日期,列印該檢查單,隨同原本轉遞統計、繕校、影印、監印、發文等承辦人員填註辦畢日期及簽章,於原本歸檔時,將檢查單送交研考科按月將交付原本及正本製作送達情形,分別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2.法官逾期未交付原本,應定期催辦。 3.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部分,除應按月陳報司法院外,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裁判主文公告之檢查: 裁判主文依法應公告者,應於宣判當日辦畢,至遲應於宣判翌日中午以前公告,研考科派員抽查有無延擱或遺漏情事。 (四)發送卷宗之檢查: 按月檢查,對已逾本院所自定應行發送卷宗之期限,而仍未發卷者,即列印「報結送卷遲延催辦單」通知承辦書記官迅速辦理並見復。研考科應按月將查催情形簽報院長核閱。 (五)檢查開庭: 每日上下午逐庭檢查開庭及使用錄音情形,除注意是否準時開庭外,對於問案態度亦一併注意,並就檢查所得,登記於「開庭檢查登記表」,按月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廿二、刑事被告交保、責付之檢查: 備置「刑事案件交保責付經辦登記卡」(如附件),分甲乙兩聯,規定法警室於奉諭辦理刑事被告交保責付手續時,即填載股別、案號、被告姓名、案由、庭諭時間、交保種類等,將乙聯先送研考科列管,甲聯即由承辦法警詳載辦理查保、批保至辦畢等時間,送交研考科與乙聯查對銷號,並查處理經過時間有無稽延情事。

廿三、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 於每月抽查書記官業務時,檢查有無依照有關閱卷之規定,收到聲請時立即給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