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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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案件之管制與催辦: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由研考科報請院長核閱後,按月填製催辦單,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人員,促請迅速辦理,並副知各該庭長、審判長督促所屬速辦,以防止積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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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案件的管制與催辦方面有以下的規定。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的規定,對於已逾過管制期限的案件,研考科會報請院長核閱後, monthly填寫催辦單,以院長的名義通知承辦人員,催促他們迅速處理案件,並副知各庭長、審判長督促他們所屬法官儘快辦理,以避免案件積壓。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法規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法規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法規
- 行政命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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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