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廿、案件之管制與催辦: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由研考科報請院長核閱後,按月填製催辦單,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人員,促請迅速辦理,並副知各該庭長、審判長督促所屬速辦,以防止積案發生。
廿、案件之管制與催辦: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由研考科報請院長核閱後,按月填製催辦單,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人員,促請迅速辦理,並副知各該庭長、審判長督促所屬速辦,以防止積案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