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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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宣示裁判、交付原本、送達正本、主文公告、發送卷宗、歸檔及開庭等有無遲延之檢查: 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規定,除由業務主管人員負責隨時或定期檢查登記,督促改進,研考科每月至少實施查證一次,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核閱。 (一)宣示裁判逾期之檢查: 以研考系統列印逾期宣判部分,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付裁判原本、送達正本之檢查稽催: 1.製備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乙種,檢查單上自辯論終結日起至裁判正本發出為止,列舉經過流程,書記官於案件辯論終結後登錄辯論終結日期及宣判日期,於接受原本或再開辯論裁定時登錄收受日期,列印該檢查單,隨同原本轉遞統計、繕校、影印、監印、發文等承辦人員填註辦畢日期及簽章,於原本歸檔時,將檢查單送交研考科按月將交付原本及正本製作送達情形,分別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2.法官逾期未交付原本,應定期催辦。 3.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部分,除應按月陳報司法院外,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裁判主文公告之檢查: 裁判主文依法應公告者,應於宣判當日辦畢,至遲應於宣判翌日中午以前公告,研考科派員抽查有無延擱或遺漏情事。 (四)發送卷宗之檢查: 按月檢查,對已逾本院所自定應行發送卷宗之期限,而仍未發卷者,即列印「報結送卷遲延催辦單」通知承辦書記官迅速辦理並見復。研考科應按月將查催情形簽報院長核閱。 (五)檢查開庭: 每日上下午逐庭檢查開庭及使用錄音情形,除注意是否準時開庭外,對於問案態度亦一併注意,並就檢查所得,登記於「開庭檢查登記表」,按月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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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21 條規定了一系列檢查項目,以確保裁判程序的順利進行。根據此條規定,研考科每月至少要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院長審閱。 首先,該條規定了宣示裁判逾期之檢查。該條要求使用研考系統列印出逾期宣判部分,統計結果並每月向院長審閱,同時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其次,該條規定了交付裁判原本、送達正本之檢查稽催。該條要求製備裁判書類的「交付與送達檢查單」,該單上記錄了從辯論終結日期到裁判正本發出日期的流程,並由書記官登記相關日期。該單應隨同原本轉交給相關人員填寫辦畢日期及簽章。對於逾期未交付原本的情況,必須進行定期催辦。遲延交付裁判原本的情況,除了每月向司法院陳報外,還需要遵守「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該條規定了裁判主文公告的檢查。根據法律的要求,裁判主文應在宣判當天完成並在宣判翌日中午之前公告。研考科需要抽查是否有延擱或遺漏情況。 第四,該條規定了發送卷宗的檢查。每月需要檢查已逾本院所定的發送卷宗期限但仍未發送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需要列印「報結送卷遲延催辦單」通知承辦書記官儘快處理並提供回復。研考科需要每月統計並向院長報告催辦情況。 最後,該條規定了開庭的檢查。每天上下午需要逐庭檢查開庭情況和錄音情況。除了確保準時開庭外,還需要注意問案態度。將所得檢查結果登記於「開庭檢查登記表」,並將每月統計結果報告給院長處理。 參考資料: - 前揭之規定可參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二十一條。 - 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逾期裁判、交付裁判、送達正本等的規定。
- 宣示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 核名詞
- 宣判名詞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法規
- 辯論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再開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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