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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廿一、宣示裁判、交付原本送達正本、主文公告、發送卷宗、歸檔及開庭等有無遲延之檢查: 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規定,除由業務主管人員負責隨時或定期檢查登記,督促改進,研考科每月至少實施查證一次,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閱。 (一)宣示裁判逾期之檢查: 以研考系統列印逾期宣判部分,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付裁判原本、送達正本之檢查稽催: 1.製備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乙種,檢查單上自辯論終結日起至裁判正本發出為止,列舉經過流程,書記官於案件辯論終結後登錄辯論終結日期及宣判日期,於接受原本或再開辯論裁定時登錄收受日期,列印該檢查單,隨同原本轉遞統計、繕校、影印、監印、發文等承辦人員填註辦畢日期及簽章,於原本歸檔時,將檢查單送交研考科按月將交付原本及正本製作送達情形,分別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2.法官逾期未交付原本,應定期催辦。 3.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部分,除應按月陳報司法院外,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裁判主文公告之檢查: 裁判主文依法應公告者,應於宣判當日辦畢,至遲應於宣判翌日中午以前公告,研考科派員抽查有無延擱或遺漏情事。 (四)發送卷宗之檢查: 按月檢查,對已逾本院所自定應行發送卷宗之期限,而仍未發卷者,即列印「報結送卷遲延催辦單」通知承辦書記官迅速辦理並見復。研考科應按月將查催情形簽報院長核閱。 (五)檢查開庭: 每日上下午逐庭檢查開庭及使用錄音情形,除注意是否準時開庭外,對於問案態度亦一併注意,並就檢查所得,登記於「開庭檢查登記表」,按月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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