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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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刑事被告交保、責付之檢查: 備置「刑事案件交保責付經辦登記卡」(如附件),分甲乙兩聯,規定法警室於奉諭辦理刑事被告交保責付手續時,即填載股別、案號、被告姓名、案由、庭諭時間、交保種類等,將乙聯先送研考科列管,甲聯即由承辦法警詳載辦理查保、批保至辦畢等時間,送交研考科與乙聯查對銷號,並查核處理經過時間有無稽延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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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得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22 條」的內容。
- 被告名詞
- 責付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股別名詞
- 案由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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