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廿二、刑事被告交保、責付之檢查: 備置「刑事案件交保責付經辦登記卡」(如附件),分甲乙兩聯,規定法警室於奉諭辦理刑事被告交保責付手續時,即填載股別、案號、被告姓名、案由、庭諭時間、交保種類等,將乙聯先送研考科列管,甲聯即由承辦法警詳載辦理查保、批保至辦畢等時間,送交研考科與乙聯查對銷號,並查核處理經過時間有無稽延情事。
廿二、刑事被告交保、責付之檢查: 備置「刑事案件交保責付經辦登記卡」(如附件),分甲乙兩聯,規定法警室於奉諭辦理刑事被告交保責付手續時,即填載股別、案號、被告姓名、案由、庭諭時間、交保種類等,將乙聯先送研考科列管,甲聯即由承辦法警詳載辦理查保、批保至辦畢等時間,送交研考科與乙聯查對銷號,並查核處理經過時間有無稽延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