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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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 於每月抽查書記官業務時,檢查有無依照有關閱卷之規定,收到聲請時立即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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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該法條是否存在。
- 聲請閱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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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