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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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 本院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人員,奉院長核定後,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核定實施,研考科自每年一月份開始,得視需要,向研究人員查證進度,促請按預定進度如期研究完成,向司法院提出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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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7條是關於該法院研究發展工作的推行。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的規定,該法院的研究發展項目和研究人員的選擇均需經由院長核定後,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核准並實施。研考科每年一月份起,根據需要,可要求研究人員查證進度,並促使他們按照預定的進度如期完成研究工作,並向司法院提交研究報告。 參考資料:司法院網站中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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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