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十八、辦理行政公文時效管制作業: 參照「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實施公文時效稽催管制,並應按月統計公文收發數量,與使用時間,製成「公文稽催成果管制統計表」,陳報院長核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以上文段並未提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因此無法針對第18條進行逐條釋義。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