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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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辦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考成報告: 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由院長親自或指定庭長一人召集指定之庭長、法官、書記官長及各科室主管人員,舉行設定目標會議,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司法院各項重要行政上指示與重要會議之決議,策定年度工作目標並編訂之。 本院應依「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辦理有關考成事項,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陳報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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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6條,該法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考成報告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的規定,策定年度工作目標並編訂工作計畫。該條還要求院長親自或指定庭長召集相關人員進行設定目標會議,並參考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以及司法院的重要指示和會議決議來制定工作目標和計畫。此外,該法條還提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依照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辦理相關考成事項,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考成報告陳報司法院核備。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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