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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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研考科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業務檢查範圍,實施檢查結果,按每半年於一月、七月底函報司法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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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研考科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的規定,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進行業務檢查。根據這項要點,研考科每半年會在一月和七月底將檢查結果函報司法院核查。這樣的檢查是為了確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業務實施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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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