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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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業務單位主管,對於未列管之業務,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依照法令規定期限,認真妥適辦理,並將執行情形陳報院長核閱後,送交研考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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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4條,各業務單位主管應對未列管之業務進行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按照法令規定的期限認真妥善地處理。檢查情況需提交給院長核閱,然後轉交給研考科作存查。 參考資料: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4條之規定,各業務單位主管應定期檢查未列管之業務的執行情形,保持適時監督與督促的責任。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未列管業務的辦理符合法令要求,並能夠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以此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與有效。 範例:一個業務單位主管在檢查未列管業務時發現,某位所屬人員未按照法令規定的期限處理案件。主管應隨即督促該人員妥善處理該案件,並在完成後將執行情況報告給院長核閱。這樣做有助於確保該案件的及時辦理以及所屬人員的執行情況的監督。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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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