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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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列管項目經奉核定後,研考科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每月十日前,由業務單位填製「執行進度月報表」送研考科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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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3條規定,當研考科獲得列管項目的核定後,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相關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作業計畫」,以便達成列管目的。此外,每月的十日之前,業務單位需要填製「執行進度月報表」並送交研考科彙辦。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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