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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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編訂年度工作計畫前,應加強各單位協調配合,召開設定目標會談,檢討上年度工作得失,策定年度工作目標,避免發生重複或漏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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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7條要求法院在編訂年度工作計畫之前,加強各單位之協調配合,召開設定目標會談,檢討前一年度工作的得失,並策定年度工作目標,以避免重複或遺漏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司法院網站的相關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是該法院所訂定的內部規章,旨在指導法院內部的研考業務執行。該要點的第7條強調了法院在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前應進行內部協調,並召開會議設定工作目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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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