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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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研究發展工作,以革新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列入工作計畫並指定專人進行研究,或就上級機關指定之項目進行研究。 前項研究發展項目,應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依照預定進度,於一定期限內研究完成,向上級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參加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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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8條是關於該法院的研究發展工作。根據該條款,法院將以改革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並指派專人進行研究,或按上級機關的指示進行研究。 根據參考資料,研究發展項目需由研究人員提出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並實施。根據預定的進度,在一定期限內完成研究並向上級機關提交研究報告,參加評審。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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