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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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各科室主管為當然研考人員,協助辦理各該主管業務之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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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3條,該院的各科室主管作為當然研考人員,協助辦理各該主管業務的檢查工作。這意味著主管在執行研考業務時,可以運用其專業知識來進行檢查工作。具體來說,主管可以參與對涉及專業知識的案件進行調查和研究,並提供相關的專業意見和建議。這樣有助於確保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能夠充分考慮專業知識,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和促進案件的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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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