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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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保有單位簽奉核定後更正之;有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院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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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0 條的規定,當司法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遺漏時,資料保有單位應經核准後進行更正;若有遺漏,則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經核准後進行補充,並保留相關記錄。若因司法院的原因而未進行更正或補充個人資料,則應在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經提供利用該個人資料的對象。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司法院保有的個人資料中有一項資料錯誤,個人的生日被記錯了。根據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0 條的規定,資料保有單位應經核准後將生日進行更正,並保留相關記錄。再例如,若在司法院的個人資料中發現某項資料遺漏,例如聯絡方式遺漏了一個電話號碼,根據該法條,資料蒐集單位應經核准後補充該電話號碼,並保留相關紀錄。在完成更正或補充後,資料蒐集單位應適當地通知曾經使用過該個人資料的對象。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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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