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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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計畫,應簽奉核定後,依法審慎為之。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歷程做成紀錄。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而為濫用或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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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9條,各單位在對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利用時,必須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或第16條的規定進行計劃,並經核定後進行審慎操作。如果對個人資料進行特定目的之外的利用,應該記錄個人資料的利用過程。在個人資料的利用方面,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濫用或任意連結資料庫的行為。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各單位在進行個人資料的處理和利用時,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保護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權益。該規定強調了審慎操作和記錄個人資料利用過程的重要性,以防止濫用和任意連結資料庫的行為。 參考資料: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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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