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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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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資料保有單位應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1條,當司法院保有的個人資料的正確性存在爭議時,資料保有單位應立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然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的情形則不在此限。當個人資料已經停止處理或利用時,資料保有單位應該確實記錄此事。 根據最新修訂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個人資料的正確性是非常重要的。當資料保有單位的個人資料正確性受到質疑時,資料保有單位應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的規定,資料保有單位可能不需要停止處理或利用爭議中的個人資料。這些情況可能包括執行職務所必需的情況,或者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資料保有單位可以繼續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但仍然要確保個人資料的正確性。 此外,根據該要點的要求,當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時,資料保有單位應該確實記錄這一情況,以便在需要時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明。這是為了確保資料保有單位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並能夠隨時證明其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要求。 例子: 一個資料保有單位收集了一個人的個人資料,並對其進行了處理和利用。然而,該人認為其中一部分資料不正確,並要求資料保有單位停止處理或利用該資料。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的規定,資料保有單位應該立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爭議中的個人資料,直到資料的正確性得到確認為止。 然而,如果這些爭議中的個人資料屬於執行職務所必需,或已經獲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資料保有單位可能不需要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爭議中的個人資料。在這種情況下,資料保有單位可以繼續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但仍然應該確保該資料的正確性。 無論如何,資料保有單位應該記錄已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事實,以便在需要時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明。這是確保資料保有單位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重要一步。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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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資料保有單位應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第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