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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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為之。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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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3條,當單位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經由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為之。同時,資料保有單位也應該確實記錄已經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 根據最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有單位應該確保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程序得到合法的核准。例如,在司法體系中,當法院決定不再蒐集、處理或利用某個案件涉及的個人資料時,這個決策應該被記錄下來。這樣可以保證該個人資料不再被使用,並提供後續的查證依據。 參考資料: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docs/mainmenu/p6.pdf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訂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20001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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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