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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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資訊管理處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 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院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五)本院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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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7條規定了資訊管理處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負責協調聯繫和緊急應變通報等事項。其中包括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的協調聯繫和緊急應變通報,以及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和整理的個人資料安全事件通報。此外,該窗口還負責處理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的民眾聯繫,並負責製作和更新本院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以及彙整個人資料專人和職員的教育訓練名單和紀錄。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重要國家機關所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得不適用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因此,司法院作為重要國家機關,其個人資料檔案的利用可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外,但仍須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免除當事人危險、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等情形下進行。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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