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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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之資格要件及檢附之投資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並副知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由該中心每半年將公司投資進度提報審查會,且另陳報部次長。 前項核定,應要求公司於三年內完成投資,逾期未完成投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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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文字中提到的資料,這是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 10 條的內容。根據該條款,經過審查通過後,公司將獲得核發核定函,並副知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該中心每半年將公司的投資進度提交審查會,並附上報告給相關的部門次長。此外,該核定函要求公司在三年內完成投資,如果超過期限而未完成投資,則該核定函將失去效力。 資料來源: 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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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