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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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依第四點檢附之投資計畫書,有關投資地點、生產項目、完成期限等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投資計畫完成前向本部工業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前項投資計畫之變更,應提報審查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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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11條,當公司依附在第四點提供的投資計畫書中有關投資地點、生產項目、完成期限等內容有所變更時,必須在投資計畫完成之前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變更投資計畫書,且變更只限於一次。 而上述的變更投資計畫書,在進行審查時應提報給審查會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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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