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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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在海外地區有投資事實之證明文件: 1.赴大陸地區投資者,應檢附本部許可函或核備函。 2.赴大陸以外地區投資者,得檢附本部許可函或核備函,或其他足資證明有對外投資事實之文件(如:投資地之公司註冊登記證明)。 (三)投資計畫書。 (四)符合第二點各款資格要件相關證明文件。 (五)屬外國公司在我國投資設立之子公司者,應補具其以該子公司本身資金或投資盈餘進行相關投資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工業局指定認定臺商資格要件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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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4條,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的公司申請回臺投資時,需要向本部工業局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在海外地區有投資事實的證明文件:若是投資大陸地區,需檢附本部許可函或核備函;若是投資大陸以外地區,可以提供本部許可函或核備函,或其他足夠證明有對外投資事實的文件(例如:該投資地區的公司註冊登記證明)。 3. 投資計畫書。 4. 符合第二點中各款資格要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5. 如果是外國公司在臺灣投資設立的子公司,需要提供以該子公司本身資金或投資盈餘進行相關投資的證明文件。 6. 其他由工業局指定的認定臺商資格要件所需的文件。 參考資料來自於臺灣經濟部的官方網站上的《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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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