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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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工業局局長兼任之,協同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工業局副局長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副處長兼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代表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代表一人。 (五)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本部投資業務處代表一人。 (七)共通性領域專家學者二人。 (八)特定領域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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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該審查會由一位召集人、一位協同召集人和兩位副召集人組成。另外,還有勞動部代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代表、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代表、本部投資業務處代表、共通性領域專家學者和特定領域專家學者組成的審查委員。在需要的情況下,審查會可以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提供意見。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2021)。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檢索日期:2021年10月26日,取自: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47518&CtNode=1512 以上為資料檢索結果的範例,以解答提供審查作業要點第6條相關的組成人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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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