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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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公司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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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規《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我們可以對第7條進行解釋。根據該條款所述,審查會將不定期召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則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職務。同時,如果審查委員無法出席會議,則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代表其出席。為了有效進行案件審查,審查會也可以邀請相關公司列席說明並答復有關問題,或提供補充相關資料以供審查使用。 參考資料: 《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經濟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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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