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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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公司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或其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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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8條的規定,審查委員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公司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這表示如果審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在申請公司擔任職位,或是剛解任不到一年,就必須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申請公司的審查工作。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這表示如果審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的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就必須自行迴避。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或其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關係。這表示如果審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或其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的關係,就必須自行迴避。 以上為針對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8條的解釋,來自於中華民國經濟部對於該法規的解釋文件「臺商回國投資法相關問題解答」(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
- 自行迴避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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