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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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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公司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或其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8條的規定,審查委員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公司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這表示如果審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在申請公司擔任職位,或是剛解任不到一年,就必須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申請公司的審查工作。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這表示如果審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的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就必須自行迴避。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或其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關係。這表示如果審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或其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的關係,就必須自行迴避。 以上為針對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8條的解釋,來自於中華民國經濟部對於該法規的解釋文件「臺商回國投資法相關問題解答」(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

  • 自行迴避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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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公司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