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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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登錄之資料應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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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第 6 條規定,依本要點登錄之資料應保存十年。根據最新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第 6 條要求機關在登錄資料後應保存十年。該要點旨在確保相關資料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得到保留,以便機關在需要時能夠查閱和使用。然而,我們無法在所提供的文本中找到與該要點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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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