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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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按月依下列方式陳報:(一)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之請託關說案件,由各該法院函臺灣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 (二)其他機關之請託關說案件,由各該機關函送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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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並按月依指示進行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的請託關說案件應由各法院函臺灣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其他機關的請託關說案件則應由各機關函送司法院。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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