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下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件之處理作業,落實程序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1.20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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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各機關之司法案件或其他業務事項提出請求。
三、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司法案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對該案件有所請求,其內容屬於陳情或陳訴性質者。
(二)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四、請託關說事件,依下列方式登錄:
(一)請託關說不論是否以書面為之,受請託關說者應於三日內向機關政風單位登錄。
(二)請託關說以機關首長為對象者,該首長應告知政風單位,由政風單位代為登錄。
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應向兼辦政風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五、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按月依下列方式陳報:(一)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之請託關說案件,由各該法院函臺灣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
(二)其他機關之請託關說案件,由各該機關函送司法院。
六、依本要點登錄之資料應保存十年。
七、司法院應按月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因請託關說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公開於機關網站。
八、司法院對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除依前點規定公開外,應按月將請託關說者刊登於司法周刊。
九、司法院公開請託關說資料後,發現有誤,應依原公開方式更正,必要時,函知相關單位。
十、司法院政風處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彙整陳報機關首長後,轉知相關機關。
十一、各機關就請託關說事件,應追蹤後續辦理情形,作適當之處理;除司法案件外,應將處理結果知會政風單位。
前項情形,各機關發現違法或失職行為者,應依法移送偵辦或陳報議處;因而查獲貪瀆不法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十二、各機關人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議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議處相關人員。
十三、各機關應加強宣導禁止請託關說之相關規定。
十四、本要點行政作業由第四點規定之受理登錄單位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1.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