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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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人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議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議處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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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處理受請託關說事件時,如果發現機關人員未將這些事件登錄,且經查證屬實,則應嚴肅處理。如果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相關事件,經查證屬實,則相關人員應受到懲處。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來釐清這些要求。該政策文件提供了處理請託關說事件的指引,並明確要求機關人員登錄相關事件,以便進行調查和處理。如果機關人員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相關事件,他們可能會受到議處,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這可能包括紀律處分或其他行政制裁。
- 經查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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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