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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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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人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議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議處相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處理受請託關說事件時,如果發現機關人員未將這些事件登錄,且經查證屬實,則應嚴肅處理。如果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相關事件,經查證屬實,則相關人員應受到懲處。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來釐清這些要求。該政策文件提供了處理請託關說事件的指引,並明確要求機關人員登錄相關事件,以便進行調查和處理。如果機關人員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相關事件,他們可能會受到議處,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這可能包括紀律處分或其他行政制裁。

  • 經查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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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各機關人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議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