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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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就請託關說事件,應追蹤後續辦理情形,作適當之處理;除司法案件外,應將處理結果知會政風單位。 前項情形,各機關發現違法或失職行為者,應依法移送偵辦或陳報議處;因而查獲貪瀆不法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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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處理請託關說事件時,根據關說事件處理要點第11條的規定,應該對後續辦理情形進行追蹤,並做出適當的處理。除非是司法案件,各機關應將處理結果知會政風單位。如果機關發現了違法或失職行為,應依法移送偵辦或陳報議處;如果查獲了貪瀆不法者,則應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司法院行政協調辦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關發現了一宗違法行為,例如行賄案,該機關會依法將該案件移送給相關的偵查機關進行調查和檢察,同時也會提供相關資料給政風單位作為參考,以便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或處罰。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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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