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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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司法院政風處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彙整陳報機關首長後,轉知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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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政風處所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第10條,司法院政風處在處理請託關說事件時,應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整理後,陳報給該機關的首長,再轉知相關機關。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事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例如,如果有一個請託關說事件涉及司法院的某個機關,該機關收到請託後就應根據第10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抽查程序,並將抽查結果整理後陳報給該機關的首長。隨後,首長會將抽查結果轉知相關機關,以維護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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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