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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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託關說事件,依下列方式登錄: (一)請託關說不論是否以書面為之,受請託關說者應於三日內向機關政風單位登錄。 (二)請託關說以機關首長為對象者,該首長應告知政風單位,由政風單位代為登錄。 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應向兼辦政風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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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第4條規定請託關說事件的登錄方式: 一、不論請託關說是否以書面形式進行,被請託關說者應在三日內向機關的政風單位登錄該事件。 二、如果請託關說的對象是機關的首長,該首長應告知政風單位,由政風單位代為登錄。如果沒有設立政風單位,則應向兼辦政風事務的人員或首長指定的人員登錄該事件。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第4條、第5條,司法院出版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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