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 第 1 條
一、訂定依據: 法官遴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遴選為法官者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狀)、專門著作等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項,由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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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法官遴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第 1 條的訂定依據是司法院另行制定的。該一覽表列明了申請遴選為法官者應提供的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狀)、專門著作等文件的格式、件數和類別等事項。具體的內容和要求請參考司法院所制定的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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