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 第 2 條
二、轉任資格: (一)積極資格:具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資格者。 (二)消極資格:無法官遴選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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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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