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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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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二、轉任資格: (一)積極資格:具法官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規定資格者。 (二)消極資格:無法官遴選辦法
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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