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轉任資格: (一)積極資格:具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資格者。 (二)消極資格:無法官遴選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